释义 |
法律主观: 镇政府有环保部门。法律规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作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