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19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
释义 | 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八条第一款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标准予以处罚。 (二)工作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构成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除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者按其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金额,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行政处分;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的处分。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八条 第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款行为的,除向其追补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同时处以违纪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构成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的,除将其所收取的费用收缴列报运输收入外,另向责任单位追缴其所收费用与应收“取送车费”的差额,违纪金额按应收“取送车费”的金额计算;属于第十八条第十二款的行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单位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未开除的,要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1.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不满5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4.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严重失职,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除向责任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漏、少收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对责任者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五)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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