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后新出现的债权可否申报 |
释义 | 可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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