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能转到别人名下嘛 |
释义 | 信用卡为实名账户,限卡主本人使用,不可以转给别人。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虽然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别人透支,但由于持卡人没有变,一切责任仍由持卡人承担。 一、夫妻用信用卡犯罪吗? 夫妻用信用卡是否犯罪取决于: 1、经持卡人同意将信用卡交于别人使用,是合法的行为,不是犯罪; 2、未经持卡人同意刷信用卡或盗取持卡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犯罪,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犯罪,是指使用信用卡诈骗、盗窃财物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利用拾得、窃取、涂改、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还有持卡人和业务员相勾结诈骗和编造假姓名、地址申请信用卡进行诈骗等手法。 二、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为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但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应是指合法持卡人。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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