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申诉的事由有 |
释义 | 公务员申诉的事由包括不服人事处理决定、处分、辞退等;申诉范围规定包括复核决定、处理决定、控告机关等;申诉不得捏造事实,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法律分析 一、公务员申诉的事由有什么 1.国家公务员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的必要理由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公务员申诉的范围规定具体如下 1.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2.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4.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结语 公务员申诉范围广泛,包括处分、降职、辞退等人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如不服可向上级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及时处理并纠正错误。如机关侵犯公务员权益,可向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应事实真实,不得捏造诬告他人。对省级以下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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