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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享单车现有的法律法规(共享单车目前有哪些法律问题)
释义
    1.共享单车目前有哪些法律问题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租赁关系
    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ofo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
    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app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
    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
    侵权、违约责任
    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单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虽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如电刹车系统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维权时,消费者也可通过租赁合同关系来要求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因故意损毁引发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自从单车投入使用以来,有单车轮子被拆掉的、车把手不翼而飞的、脚蹬被卸载的。更有甚者,一些“聪明”者,直接将车扛到自己小区楼下甚至自己楼道门口,还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将车辆用额外的密码锁锁死,实现了共享向独享的转化。由于部分单车的成本高达6000元左右,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单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治安拘留等;如果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单车就把锁撬开带回家,则可能涉嫌盗窃犯罪。
    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如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违规停放引发的行政责任。有的在使用完单车后,随意违规、占道停放,导致单车被城管等部门暂扣的,此时,行为人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单车公司、平台的法律责任。
    2.破坏共享单车可以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一、侵犯供应商财产权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二、设置假二维码或构成诈骗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三、把车藏在私密处或涉嫌盗窃 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
    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或被行政处罚 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对于乱停乱放行为,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当中加强违规停放的认定标准、处罚以及被处罚人违规行为的申诉处理。
    使用者图方便随意停放,公安机关应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另外,非用户将共享单车的随意扔弃行为,可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4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视行为人放置车辆时的过失或故意,以及丢弃车辆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间高速公路的中间)等等具体情况,还可能通过《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等罪名予以规制。
    3.私藏共享单车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
    属于侵犯供应商财产权的行为。
    私藏共享单车,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4.共享单车有什么法律空白需及时填补吗
    在今年1月,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
    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为此冯先生将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共享单车遭索赔的案件。
    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起源于国外,当然也得益于国内各方面条件的成熟。
    一方面是对便捷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也呼应了“绿色环保”这一时尚主题。
    在本案中,目前尚无法确定单车是什么时间损坏的,使用者受伤一事跟单车刹车失灵是否必然相关。
    想要知道事件的更详细流程、得到更确切的结论,法院方面还少不了向双方调查取证。
    共享单车的管理机构如何证明自己尽到了检修义务,如何证明单车损坏并非自然损耗,如何取信于消费者是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
    而受伤的冯先生事发当时是否有证据留存,并且证据的有效性如何界定,是当下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
    从这两方面来看,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说明、规范的法律问题未做详细补充,给共享单车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其实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的关系。
    供方当然有义务提供保证安全的单车,而租借方也有义务保证单车的完好,并在租借时有检查的责任。
    单就本次“单车刹车失灵”事件来说,不能简单的说谁有责任、谁没责任,也不能简单的判定谁的责任大一些、谁的责任小一些。
    还需要更多的举证、论证材料来做判断支撑,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好为后续的法律补充打下现实基础。
    5.共享单车的押金是什么法律问题
    有三个法律问题1.共享单车使用人在整个注册过程中仅需同意确认两个协议即《摩拜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对于押金支付行为,平台只有一个《押金说明》文件,从形式上来说,押金说明文件并不是一个押金协议书,不存在需要注册用户进行确认并认可的程序;从内容上来说,《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中均未见对租车行为中使用人给付押金的相关内容约定。
    摩拜单车的单车出租方与单车使用方之间未签署任何关于租赁押金的协议或条款,从而更不可能对押金的使用、托管、监管、退还、押金利息或收益归属等具有明确约定。从维护单车使用方权益来看,平台的押金交付更多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其对于押金适用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而作为单车出租方却可以通过随时修改平台《押金说明》文件来改变押金适用规则。
    2.注册用户未租赁使用单车期间,平台对‘押金’的占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摩拜单车现有押金交付及退还模式,押金在注册用户申请退款后方可退回,且一般退回时间需要2至7个工作日。
    此模式下,存在一种情形即注册用户未租赁使用单车期间押金仍然由单车出租方占有。依据相关法理及租赁行为中押金的交易惯例可知,给付押金的前提和押金保障的对象都是租赁行为发生且处于存续状态;如租赁行为已解除或结束,则押金用于保障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此时出租方仍占有“押金”便没有了客观前提和事实根据,主行为已不复存在,押金行为亦不应存在。因此,在注册用户没有租赁使用摩拜单车的期间,摩拜单车平台占有注册用户“押金”的行为可能涉嫌未经批准的吸储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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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