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发生上述情况,但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发生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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