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行政许可所的依据发生变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将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回,而行政行为的撤销一般是由于在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情况,对于以上几种行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同时,如果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采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行政机关同样可予以撤销许可;而吊销则是由于被许可人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许可予以剥夺的情况;而注销则是因某些原因,行政机关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告该许可失去法律效力一般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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