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 (四)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 (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申请的; (六)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七)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对于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