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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法院不予批准
释义
    离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下岗待业职工因经济困难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一方有外遇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判决不准离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军人与非军人或双方都是军人离婚纠纷,按一般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五)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法院拒绝批准的常见情况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拒绝批准某些请求或申请。常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当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请求,法院可能会拒绝批准。二是当所请求的行为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会拒绝批准以保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申请人未能满足法定的条件或程序要求,法院可能会拒绝批准。四是当申请人在过去有过不良的诉讼记录或违法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些因素并拒绝批准。总之,法院拒绝批准的常见情况是基于法律、证据和程序要求的综合考量,旨在确保公正、合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结语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可能拒绝批准某些请求或申请。这些拒绝批准的情况可能包括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未满足法定条件或程序要求,以及申请人有不良诉讼记录或违法行为等。法院的拒绝批准旨在保障公正、合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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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