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低价中标”的实质 |
释义 | 【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实质 采用低价评价法招投标并不是说投标报价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才能中标。所以,我们要正确界定“低价”的含义,不断完善和改进招投标方法,真正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来完善我们的操作方式。 首先, “合理低价中标”是附有法定条件的“最低价”。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很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法和七部委提出的“最低中标价”是指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即合理低价,这为“合理低价”确定了合法身份。而在目前常常容易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混为一谈,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会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隐患,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精神的。 其次,“合理低价中标”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需要的“最低价”。 这几年,我国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确实有了很大的完善,但与现实需要仍有很大的缺失,比如,对全社会建筑行业市场造价成本信息不能做到及时发布、主要建材供需价格还不能实行强制推行等,无法如期实施,这就容易造成招投标人因为无标底而心中无底,而投标人因为无标底或竞相压价,或窜标抬价而无序竞争,我们认为确定“评标基准价,既兼顾社会平均水平,又兼顾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在比较中选定“合理低价”更具操作性。 最后,“合理低价中标”是符合建筑产品社会属性的,是确保每个建筑项目质量优质的前提。建筑产品与其它产品相比有其明显的社会公共特性,生产的过程则逐步交易的过程,与此同时,项目建成后还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属性,项目物理形态的美感,建筑质量的安全与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合理低价是确保项目优质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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