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现状 我国自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 “最低价中标法”,杭州市也不例外。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被广泛的采用,这在一定程度对坚持公平、防止腐败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最低价中标法”明显忽视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也不能根本解决“怎样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 1、挤压合理成本,造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隐患。 “最低价中标法”导致企业在投标时不计成本恶性竞争,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在中标之后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调整施工工艺,降低工程造价。在安全投入上更是选择投机心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2、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缺乏投入,可持续发展的和动力严重不足,社会资源不能有效集聚和良性互动,行业和企业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和有效提升 3、调整变更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在扩大项目监管人员自由裁量权同时,给反腐倡廉工作也增加了难度。不少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就在这过程中,不自觉地被包工头拖下水。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腐败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