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规定 |
释义 | 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为此,条例规定了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比例下限。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各盟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调换比例,但是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指导性标准。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天厚表示,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绝大多数旗县已达到或超过这一比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有助于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和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为了既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现实中,被征收房屋存在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公房承租是历史遗留问题。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如何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在不服补偿决定时,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条例对此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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