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