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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合议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第七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在民事诉讼中,除非民事纠纷的案情特别简单,这种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其他的民事纠纷都是由合议庭共同审理的,所以大家会发现,大多数民事纠纷在审理的时候,庭审现场的工作人员不是只有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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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5: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