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组成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九条 ⼀审审判组织 ⼈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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