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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如何避免发票风险
释义
    企业如何避免发票风险?这一问题已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使得发票的规范管理再一次受到企业重视。笔者在税务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发票不规范的问题都是人为产生的,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进而避免的。在此,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发票”)为例加以分析,如何做到规范发票管理。
    我们发现,公路运输发票经常存在着以下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存在着税收风险,在此加以提醒。
    1.项目填写不齐全,起运地和到达地不填写
    很多企业账上的公路运输发票都存在起运地和到达地不填写的情况,甚至这些发票中多数都是地税机关代开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公路运输发票的很多内容都有明确的栏次去填写,而这两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于是有很多开票企业认为麻烦而不去填写。根据《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所以应在备注栏中写明。另外,公路运输发票的代开票是去地税机关代开的,地税机关根本就不会去考虑国税机关要求抵扣的具体条件,于是不会主动在备注栏中去填写,而企业又认为是税务机关开出的发票肯定没问题。殊不知,国税和地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管谁。可依据《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这样就把风险留给了企业。冤呀!
    2.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没有明细清单
    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无法做到一一对应,需要明细清单来证明其真实性,这在《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也明确了此要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目前地税开票系统中并没有该清单样式,所以如果汇总到地税去代开发票,则取得发票的企业不要忘记向运输企业索取明细清单,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抵扣的要求设计清单样式,但该明细清单应能明确显示出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
    3.运费发票的信息与购货发票信息不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但目前企业经常存在运费发票与购货发票不相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包括名称不相符、数量不相符、甚至还有起运地和到达地不相符等情况。
    如购货发票上写的是“钢材”,但运输发票上写的是“货物”,属于名称不相符;购货发票上购入钢材500吨,但运输发票上写的是钢材600吨,属于数量不相符;购货发票上是从青岛某企业采购的钢材,运输发票上起运地是北京,则存在着起运地不相符的情况。
    起运地不相符在现时情况中较常见,货物在流通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票款流向和实物流向分离的情况,也就是现在社会中有很多“商贸公司”,卖的只是信息而非实物。举例说明,A公司是青岛的一家企业,其与同是青岛的钢材销售公司B公司签订合同,买进钢材600吨,但B公司并没有钢材,于是B公司向济南的C公司购进钢材,济南的C公司也没有现货,又再向北京的D公司购进钢材。这样,票款流向是D卖给C,C卖给B,B再卖给A,但货物流向则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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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