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处理的方式都有哪一些 |
释义 | 工程质量处理的方式有: 1.返修处理,经整修可以达到要求质量的可以返修; 2.加固处理,主要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 3.返工处理,不具备补救可能性的必须返工; 4.限制使用,无法返工的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的决定。 一、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什么?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一)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且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呼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 (二)不符合相应质数标准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能评定为合格;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认定合格,但所在单位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二、房屋质量纠纷都有哪些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如下: 1、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买方可以要求维修。因维修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请求房屋所在地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检查。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证书后,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出卖人是怎样规定卖方的违约责任的 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关于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1.交付不能由于商品房为特定物,至若特定物之卖,一旦其为自始客观不能,即沦为自始无效。2.交付迟延谓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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