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水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1、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 2、对于晚交或拖欠水费的用户,从次月第二天便开始计算滞纳金,而且每月都会计算,直到交纳完为止。 对于晚交或拖欠水费的用户水费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 1、用水人逾期缴顷基纳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用水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底度流量收费,超过底度流量据实际收费。消防准备用水月底度流量为150m3。 综上所述,水费欠了自来水公司有权利给单独停水。拖欠水费会被贴罚单,上面注明有日期,在多少日之前没有交水费,就会被停水。如果是拖延了规定期限之后再交,还需要上交一定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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