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转包和出租嘛 |
释义 |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法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法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土地承包的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法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承包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 (一)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法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法,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章,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法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法流转。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章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章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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