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有辞急工的权利,但需要承担因为急辞工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但用人单位如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劳动者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