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请问要约有无期限限制吗? 要约通常而言是没有无期限的。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要约一般对承诺期限进行确定,没有确定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延迟怎么办? 承诺迟延了的,原要约就失效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此时承诺虽然迟延了,依然可以视为有效的承诺。其它情形的迟延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被认定为一个新的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三、怎样区分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