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因管理是无权占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游纯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神瞎咐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神禅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