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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办时间资质的公司
释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4承包工程范围
    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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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