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查验授权文书、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材料向无有效证件的私人购进药品、未查验许可证; GSP证书等药品合格证明、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购进药品系假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应推定其明知。 同时,还可结合具体案情,如是否低于市场价销售、是否放在隐蔽位置销售等其他细节来加强证据链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