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
释义 | 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为: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认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二者主体不同、关系不同、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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