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乘人之危 (四)受欺诈、胁迫 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如下: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提醒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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