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 由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 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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