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保密协议后,可以告诉家人吗?这算不算泄密? |
释义 | 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密协议是双方约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告知信息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法律分析 保密协议满足以下条件的,具有法律效益: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拓展延伸 保密协议下的家庭沟通:如何平衡隐私与亲情? 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如何平衡隐私与亲情的家庭沟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保密协议的约束范围,确保不违反协议内容。可以与家人进行沟通,但需要避免透露保密信息。其次,建立相互理解和尊重的沟通机制,让家人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并尽量避免引发疑虑或不满。同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最重要的是,保持家庭亲情的温暖和信任,通过其他的非保密话题来维系亲密关系。平衡隐私与亲情需要谨慎处理,但通过明智的沟通和理解,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结语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益在于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信息达成的不向第三方披露的约定。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平衡隐私与家庭沟通是关键。明确约束范围,避免透露保密信息,建立理解和尊重的沟通机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建议,保持家庭亲情的温暖和信任,通过其他非保密话题维系亲密关系。谨慎处理,通过明智的沟通和理解,实现平衡隐私与亲情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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