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明知这一事实而为代理行为,或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授权而为代理行为,但不论是“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因为缺乏构成代理所必须的“被代理人授权”这一客观要件,而使其“代理权”失去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来讲是没有任何代理意义的,故而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他的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一、合同代理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代理人就是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合同中的相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归于被代理人,代理人没有责任。但是有需要代理连带承担责任的情况存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所实施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归于被代理人及委托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认定条件 (一)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各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三)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审查不严,存在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五)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