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孤老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
释义 | 孤老者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老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指定监护人。 一、监护权变更可以协商约定吗 监护权变更可以协商约定,具体规定为: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二、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相关条文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相关条文是: 1、利害相关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协商监护协议书怎么写 协商监护协议书写法如下: 1、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 2、说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3、监护权: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随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4、抚养费和探视权的约定;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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