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名称和公章名称不一样,合法嘛? |
释义 | 合同名称和公章名称不一样,合法。若仅只是名称与所盖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有效,以签章的主体为合同主体。 一般情况下,按盖章处名称执行,因为,在合同生效条款处都是约定盖章或签字生效,所以,谁盖章谁承担履行责任。特殊情况下,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时,盖章处的单位实际是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合同仍然由实际委托人承担履行责任,对此,应由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才行。 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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