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章是否可替代合同章? |
释义 | 企业印章的用途不同,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有不同的作用。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代表单位签约;公司公章是最高效力的印章,可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合同盖章需注意:单位名称与当事人一致;不得借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为防止滥用代理权,应先订合同后盖章,不交空白合同书给代理人。否则,单位需承担由公章签订的空白合同的责任。 法律分析 企业不同的印章有不同的用途,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用的,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而公司的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因此公司的公章是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的。 合同盖章要注意的问题: 1、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2、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据,不得借用。 3、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越权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先订合同后盖章的办法,不要随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代理人,否则,合同签订人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都要单位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及区别 公章和合同章是在商务合作中常见的印章。公章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证明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合同章是用于签署合同文件的印章,表示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它们在使用上有一些规定和区别。公章的使用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必须由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章的使用相对自由,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使用方式。合同章通常只具有证明合同真实性的作用,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商务合作中,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和使用。 结语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同的印章有不同的用途。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在签约范围内代表单位,而公司的公章是最高效力的印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在盖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完全一致;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重要凭据,不得借用;为防止代理人滥用权力,应先订合同后盖章。公章和合同章在商务合作中有不同的作用和限制,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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