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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
释义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这两部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获得国家赔偿。行政事实行为若导致重大损害,主要责任行政人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拓展延伸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事实性质的行为。它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证明事实的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使用;二是具有制约效力,行政机关在后续行政行为中应当尊重和遵循已经形成的行政事实行为;三是具有保护效力,行政机关及相关方应当依法保护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权益。然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其适用条件包括:合法性、真实性、明确性、具体性、完整性等要求。只有符合这些条件,行政事实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事实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真实、明确、具体、完整,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事实性质的行为。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制约后续行政行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需满足合法、真实、明确、具体、完整等条件。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以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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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