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方车辆负全责、本车无责的,全体拼车人无需承担责任,本车有损失的,可向对方车辆主张。 对方车辆和本车混合过错导致本车同乘人损害的,对方车辆和本车驾驶员应向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车有责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本车驾驶员承担法律责任;同乘人有过错的,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驾驶员与同乘人过错分担责任。 本车有责导致本车损失的,本车驾驶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导致同乘人伤亡、同乘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同乘人原因造成的,由同乘人承担责任。 本车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无责的,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在轮流驾驶中,如果车主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有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人驾驶的,则应认定车主具有过错,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车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