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月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二〇一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