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担负接受举报工作,负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受理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分为: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