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信誉度和会见地点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关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律师依法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辩护律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会见地点是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场所,但是并不影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也不影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律师应当在任何场所都能够秉持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见地点。 总之,律师的信誉度和会见地点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律师需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