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可采取的办法有: 一、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应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二、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即该鉴定人没有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