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属优待证享受的待遇如下: 1、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2、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3、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4、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5、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6、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7、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