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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公牺牲后单位抚恤金怎么算
释义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首先,关于职工死亡抚恤金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次,你需要那相关死亡证明,到工伤部门去申报。
    最后,还有其它方面的费用,等待你补充更清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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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