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市长热线遭报复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向纪委监委投诉。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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