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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区别有什么
释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于:1.成立时间不同,诺成合同在达成合意后即成立,实践合同需要在交付标的物后成立;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的交付标的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的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
    1.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拓展延伸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区别。诺成性合同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形成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效力和责任承担方面。诺成性合同的效力较弱,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履行,而实践性合同的效力较强,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此外,实践性合同的违约责任更明确,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了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对于合同的解释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在成立时间和当事人义务规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诺成性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即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需要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才成立。在当事人义务规定方面,诺成性合同的交付标的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实践性合同的交付标的物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约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了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对于合同解释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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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