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户口本改名字可以通过吗
释义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通过。
    一、居民改名字的办理程序:
    1、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3、县(市、区)局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0 14: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