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谁报告 |
释义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食品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监管部门。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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