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10种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情形: 1、受到暴力袭击的; 2、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3、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4、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5、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6、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7、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8、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9、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 10、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