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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留后手机会关机吗
释义
    进拘留所手机不一定会关机。但是手机没收是一定的,手机会代为保管,不可能让罪犯在里面玩手机。根据相关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扰乱车站秩序被治安拘留可以会见家属吗?
    因扰乱车站秩序被治安拘留可以会见家属。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二、因嫖娼被拘留家属是否可以会见?
    因嫖娼被拘留家属可以会见。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三、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权利与义务
    《拘留所条例》要求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1、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3、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4、明确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5、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权,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6、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7、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8、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9、是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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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