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 如果公司只缴纳社保不发工资,肯定是有风险,首先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实发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赔偿。其次是申报问题,如果只有社保不发工资并且不申报个税的员工,税务部门也会认为你有逃税风险,因为现在个税实行预缴税款的办法,在年度终了要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工资汇总申报,如果单位只缴纳社保不申报个税,就存在汇总金额不一致情况,存在逃税风险。 如果是单位代替个人负担,可以增加个人收入部分,缴纳个税应个人负担,这部分是应该个人负担,所以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体现在账目中分录中为: 借:营业外支出-个人社保或其他,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如果可以和员工沟通,将这部分增加进入收入中,之后正常扣除,并不会影响其到手收入,对公司来说更为合适。这样分录就和正常的一样了。 1、提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2、实际缴纳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实际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实发数)。 值得提示得是:企业为不属于公司的人员购买社保属于社保挂靠行为,社保挂靠属于违规行为。并不建议公司有不发工资只交社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