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宜颁发纪念章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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