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常考的结合犯 |
释义 |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的类型包括: 1、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法律依据】 《刑法》 第171见第3款:“伪造货币共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应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206条、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 第22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结合。 第253条第2款:“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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